基督教香港信義會社會服務部一名註冊男社工,涉嫌在其主管的葵涌地區支援中心的傷殘廁所內放置數碼相機,事後清潔女工發現相機,又有同事認出被告衣服與片中人一樣,他即時搶去相機刪除片段。警方調查後,還原相機記憶卡,找到女同事如廁片段。他否認兩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案件昨於荃灣法院開審。
被告崔煒堅(三十一歲),為註冊社工。他被控分別於去年十月十二及十四日,於葵盛圍馮鎰社會服務大樓五樓的傷殘廁所內,用數碼相機拍攝。法庭已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沒有答辯,獲准保釋至本月廿九日等候裁決。
控方案情指,上址為智障人士而設的日間發展及更生中心,被告於事發時為該處主管,另有幾名女職員在該處工作。去年十月十五日中午,姓郭的服務助理清潔該中心的傷殘廁所,發現在座廁旁的水管上,有一條米黃色毛巾,蓋着一部用白紙包着的數碼相機,當時相機啟動了攝錄功能。
郭將相機帶返辦公室,召集各同事及將相機交予被告。當時有人提議由女同事檢查相機,被告同意及將相機交予姓邱的女會計文員。邱一說見到片中人與被告當日衣飾一樣,被告即搶去相機並刪除片段,邱見狀質問他,但他未能解釋,各人遂知會被告上司及報警。
警方證實相機及記憶卡均為被告所有,經科技罪案組還原記憶卡後,起回三段片段,除十月十五日一段外,另兩段分別攝於十月十二及十四日,片長十多廿分鐘,拍得兩名及三名女士的如廁片段。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的案發經過,但提出法律爭拗。其代表律師指出,被告將相機放在廁所內,並不代表一定會拍到猥褻內容,故他放相機這個動作,並不符合定罪的元素。律師又質疑,廁所內不會同時有兩個人目擊所謂的罪行,故亦不符合法律中「公眾」的定義。
裁判官考慮過控辯雙方的陳詞後,將控罪詳情中所用的「放置」相機字眼,微調至用相機「拍攝」,並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編號:TWCC 36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