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看今朝:比二十三條更嚴苛

有網民發表「轟炸禮賓府」的言論,結果被法庭判處十八個月感化。有人擔心,今次是某些人在網上「吹水」而已,這就被入罪,他日如果「二十三條」立法通過的話,對於這種打壓言論自由的做法可能只會有過之而無不及。

節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有學者認為,二十三條下,只有實際的行動才會有被檢控的可能;反而現行若干法例大抵涵蓋了二十三條的內容,而有些條款卻比二十三條更為嚴苛。譬如任何人發表一些「煽動文字」,有些即使不具備導致暴力或擾亂公安或製造公眾騷亂的意圖,都有機會被判擾亂公安罪,招批評為干涉言論自由。難怪有人坦言,現行的法律比二十三條更二十三條。

很多網民相信當事人並沒有意圖去轟炸禮賓府,由於不是蓄意亦沒有產生嚴重後果,而要不是當事人有精神病,更有可能被法庭判處更高的刑罰。因此,網民相信今次事件屬於「以言入罪」,但奇怪的是,反對派的大律師對「以言入罪」應該非常敏感,而他們由始至終都沒有站出來為當事人辯護。如果以捍衞言論自由自居,這不正是捍衞言論自由的時候嗎?

如果有人覺得網民輕佻的「轟炸禮賓府」言論也有擾亂公安罪的可能,那麼反對派嚴肅地、蓄意地講出更嚴重的「起義」、「解放」等煽動暴力的字眼,豈不是更應該被檢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