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文員凌晨到住所附近公園放狗,疑不滿愛犬被同場一隻鬥牛(更)追着,遂拉開女狗主,並公然以一根長四十五厘米的木棒,狂打鬥牛(更)的頭部,行兇後更恐嚇該狗主:「畀我再見到呢隻狗一定打死佢!」被告昨於觀塘法院承認殘酷對待動物及刑事恐嚇兩罪,裁判官將案押後本月廿六日判刑,以索閱其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判刑,惟他在庭外發現記者拍照時,不改「勞氣」本色當場斥罵。
二十八歲被告趙伯裕被控在今年三月十三日,於觀塘月華街遊樂場內殘酷地打傷一隻鬥牛(更),導致牠遭受不必要痛苦;另外,他又被指在同日同地威脅黎姓女狗主,會使其財產受損害及意圖使她受驚。
案情指,事發凌晨一時半,被告帶着所飼養的貴婦狗到上址散步,期間一隻鬥牛(更)追着其愛犬,遂拾起一根長四十五厘米的木棒,憤而向鬥牛(更)頭部狂擊五下,之後並恐嚇黎姓女狗主,對方遂報警拘捕被告。
該鬥牛(更)送院後發現頭部嚴重受創,左眼有裂傷及瘀腫致不能睜開,鼻孔亦淌血,幸無生命危險。
本案於上周五首次提訊時,被告承認犯案但爭議只打了鬥牛(更)三下而非五下,惟他昨日最終亦認同控方案情。
被告昨晚接受本報訪問時指,他與女事主不認識,但他常往放狗時,不時見到對方,亦曾勸她要用狗繩繫着鬥牛(更)以免傷及其他人;事發時因該鬥牛(更)欲襲擊其貴婦狗,他一心只想用棍嚇狗,惟無心下卻打傷鬥牛(更),他承認自己亦有不對。
漁農自然護理署發言人昨表示,根據《危險狗隻規例》,包括比特鬥牛(更)等在內的格鬥狗隻,在公眾地方必須以不長逾一點五米的狗帶牽引,並同時需戴上口罩;漁護署呼籲狗主需遵守以上規定,管束有關狗隻,以免滋擾他人。
案件編號:KTCC 194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