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行賄百元婦囚三月

內地婦人來港定居後申請公屋,終在去年成功獲分配一個公屋單位,惟她不滿單位殘舊及位處低層,於是她郵寄一百元予處理其個案的房屋署職員,聲稱是給對方用來「買生果」,而要求換一個更好的單位,房署事後報警揭發。女被告早前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昨於九龍城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控方昨向法庭提交案例指,一般涉及行賄的案件須判予即時入獄以作阻嚇;裁判官判刑亦指,案例已表明此類案件需判囚,但考慮被告認罪,遂將量刑起點由五個月減至三個月。

辯稱不諳港法

五十二歲被告雷秀金,報稱老人院護理員。早前認罪後一直收押的她,昨聽判至被押走時一直低着頭,亦未有望向旁聽席上的親友。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只是不清楚香港的法律,誤以為此行為僅是表達謝意,故此,一時愚蠢始犯案;而她的丈夫、妹妹、弟弟以及兒子都有到法庭支持,眾親友亦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對家庭有責任心。

辯方續指被告月入六千多元,每月家庭開支約二千八百元,她與丈夫育有三子,長子及次子居於內地,幼子則居於香港,均需她照顧;加上她事後已深感後悔及獲家人支持,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屬單一事件,而輕判被告。

案情指,被告在○一年來港定居,○三年向房屋署申請公屋單位,當時隸屬登記組的何燕燕替被告處理申請文件,其後何於○八年七月離職。

直至去年四月二十八日,雷姓被告獲分派到彩虹邨翠瓊樓一個位於四樓的公屋單位,惟她嫌該單位太舊及樓層太低而拒絕接受有關安排。之後,有房署職員收到一封寄給何的信,發現內有一張聲稱給何作為「買生果」的一百元鈔票,以及一封手寫信函,要求獲發一個更新樓層更高的單位,職員遂將事件匯報上司。

案件編號:KCCC 123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