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希希慘被護士用滾水燙傷下半身,他的父母報警求助後引述警方指事件不涉刑事成分,僅列作雜項事件處理。不過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涉案護士將希希放入熱水沖涼,最終要在替男嬰抹身時才發現他身上有紅腫脫皮,過程明顯涉及重大疏忽,符合侵害人身罪條例定義,可控以傷人罪,故不認同警方指事件不涉刑事成分的說法。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過往涉及同類疏忽照顧兒童的案件,警方及律政司通常以《侵害人身罪條例》中「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循簡易或公訴程序起訴,監禁刑期三至十年不等,但該例通常用於父母或兒童的監護人。不過今次案件中涉案護士懷疑涉及重大疏忽,故綜合各種因素後,他認為當局應改為考慮以傷人罪起訴,絕對並非不涉刑事成分。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中「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判監禁三年,如屬更嚴重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最高刑罰更可判處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