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開賭洗黑錢商人囚四年

【本報訊】中年男商人及其家族成員在中緬邊境開設百家樂賭場,除安排內地賭徒偷越邊界往「搏殺」外,更利用下屬之個人戶口予賭徒存入賭注。男商人早前被裁定三項洗黑錢罪成,法官昨判刑指涉案之賭場及酒店業務龐大,且具組織及規模,考慮被告犯案之手法及案中涉及三億一千萬元黑錢後決定判囚四年。鑑於法庭未能準確計算出涉案之犯罪得益有多少屬正當酒店生意之利潤,故無法頒令充公款額,案件押後至五月卅一日予控方申請充公令。

五十八歲被告譚雄,早前被裁定三項洗黑錢罪成,控罪指他於○五年至○七年間,以三個本港不同銀行戶口處理三億一千萬元犯罪得益。法官昨判刑指,被告兩名兒子因涉及經營案中的兩家賭場正在內地服刑,案中亦涉及員工之內地個人銀行戶口以收賭客賭注,可見此非一般小型賭檔。

法官明言多次計算仍難計算出涉案犯罪得益中,有多少屬被告正當酒店生意利潤,故無法頒令充公款項,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五月卅一日申請充公令。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及其家族成員以集團名義,自九九年起在中緬邊境開設「新東方賭場」,賭場亦設「外圍部」負責安排接送賭客,由邊防檢查站旁的通道偷越邊境。○七年三月,雲南省公安局拘捕一批與賭場有關人士,包括被告兩名兒子及情婦。

案件編號:DCCC 94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