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師奶輔警偷睇電腦機密

中年家庭主婦任輔警卅二年並晉升至輔警女警長,被發現在當值期間,涉以警方的姓名索引電腦系統搜索她及丈夫的個人資料,被控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案件昨於粉嶺法院經審訊後,被告裁定表證成立,她自辯指當時只搜查自己及丈夫的資料作練習。法庭將案押後本月廿六日裁決,被告獲准保釋。

五十二歲被告禤慧茹,被控四項目的在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下而取用電腦罪,控罪指她在去年十一月廿一日,於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的新界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內,不誠實使用警隊終端機第三代姓名索引電腦系統PONICS作四次搜索。

控方指被告當日早上十時卅二分,輸入一名隸屬東九龍警區警員的編號進入搜索系統,在卅二秒內搜尋自己及其丈夫的資料;惟該警員否認曾致電指揮中心,亦無搜查被告及其丈夫的資料。

被告裁定表證成立後,自辯指她是一名家庭主婦。她七五年開始當輔警,八六年升為警長,去年在警隊值班只有十次,期間去年四至十月,更因私人理由沒有值班,至十一月才恢復當值。

指不熟悉新系統才練習

被告指其工作包括協助巡邏警員查核截查人士的資料,她須輸入警員編號啟動系統,並根據截查人士的身份證號碼作搜索,而她必須盡快尋出資料以減輕警員的危險。惟因她半年沒值班,對新系統不熟悉,事發時遂隨便找一名警員的編號進入系統,並利用自己及丈夫的身份證號碼作練習。

她又指,該系統只會顯示有關人士是否被通緝、失蹤人口或受關注人士;她指因很清楚自己及丈夫均非警方要找的人,毋須使用系統去核查。

辯方結案陳詞指根據私隱條例,每名市民均可查看自己的個人資料,警方亦必須按當事人要求把有關資料交出,故個人資料對當事人並不屬機密。再者,被告在卅二秒內重複搜查四次,這與被告聲稱不熟習使用系統的說法脗合。控方則指該系統亦能查看受查人士是否有刑事資料,故認為被告當時是想知道,她及丈夫在警方電腦內有否相關紀錄。

案件編號:FLCC 19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