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公司
協議生效前印尼公司在香港開設的分行所賺取的利益,要全數分別在香港及印尼課稅。協議生效後,印尼公司在香港所繳的稅款,可以在印尼徵收的稅款中抵免。
例二:僱員
香港居民在印尼工作的入息,如僱主並非印尼人或公司,及在當地總逗留時間在十二個月內不超過一百三十八日,便毋須在印尼繳稅,同樣情況適用於印尼居民在香港的收入。
例三:航空運輸及航運收入
協議生效前,香港的航空公司在印尼賺取的利潤需要在印尼交稅。協議生效後,香港航空公司的利潤在印尼免稅,只需在香港交稅。
例四:間接或被動收入
協議生效後,香港居民在印尼收取的股息收入、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等需預繳的稅率均會調低。
註:1.九個與香港簽訂或達成避免雙重徵稅的國家:日本、汶萊、荷蘭、印尼、奧地利、法國、匈牙利、愛爾蘭和列支敦士登。
2.各國避免雙重徵稅的優惠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