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超級炒家避稅上訴駁回

【本報訊】稅務局一向有既定程序追蹤炒賣物業的交易,並會就買賣利潤向相關人士或公司徵收利得稅,甚少會「殺錯良民」。過去稅務局便曾發現有業主兩年內先後購入十八個物業,期間售出九個圖利,名副其實是炒樓王;亦有業主聲稱只出售一個原打算自住物業,但被稅局揭發有關物業未有入伙紙已轉售,該業主短期內獲利四百多萬元。兩名業主不服稅局追稅,堅稱並非炒賣物業提出上訴,但因證據確鑿,最終上訴被駁回,需補交利得稅連利息。

轉售樓花一年賺566萬

其中一個個案,業主甲於九六年五月以七百三十三萬元購買新界物業A樓花,並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以一千三百萬元出售,毛利達五百六十六萬元,後被稅局追蹤到向甲追收利得稅。稅局計算扣除律師費、銀行利息等等的各項開支,認為甲應評稅利潤約四百五十七萬元,需繳付約六十九萬元利得稅稅款。

納稅人不服上訴,堅稱購買物業A原意是自住,並曾入住兩個月,後因交通不便遠離上班地點,故出售物業,再購入物業B作居住用途。

稅務上訴委員會認為納稅人的說法不能令人信服,駁回上訴。理由是納稅人於未有入伙紙前已放盤出售物業A;物業A於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才取得供電,但甲於六月廿四日已成功將物業出售;甲並於六月十八日簽署購入物業B的合約,故裁定納稅人未能履行舉證責任,證明他購買物業A並非為出售圖利,駁回上訴。

掃18物業售9伙圖利

另一名業主乙則於兩年內先後購入十八個物業,同期出售九個,當中三項不具爭議,上訴人以確認人身份出售要繳稅。至於餘下賣出的六個物業,五個不曾入住或出租,餘下一個只為短期使用。稅局根據以上資料,認為業主轉換物業之快,擁有物業時間之短,以及出售物業的模式,足以構成買賣物業圖利,即經營生意性質,需要繳付利得稅,業主乙上訴失敗。他在該兩個財政年度內應評稅利潤合共一百七十八萬七千元,需繳付逾廿八萬元稅款。(另兩個案見表)。

按《稅務條例》納稅人意圖逃稅或蓄意逃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加罰相等於少繳稅款三倍的罰款,以及入獄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