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警胡亂執法逼死酒吧

警方被指處理案件錯漏百出,浪費法庭時間兼擾民。九龍城區一間泰式酒吧,半年內四次遭警方控告不同罪名,負責人直指警方胡亂執法,阻撓酒吧經營,酒吧在不堪滋擾下已於早前結業。記者根據法庭審訊謄本,發現警方處理四宗案件中,三宗因執法粗疏而未能入罪;部分案件甚至表面證供也不成立,檢控官更遭法官當庭嚴厲斥責。

個案一 泰男被控當黑工上訴得直

聲稱遭警方針對的梁太原籍泰國,○六年與港人丈夫梁先生接手經營九龍城一間自助式酒吧,噩夢亦由此開始。首先在同年九月,警方派出兩名女警放蛇,拘捕酒吧內一名懷疑是黑工的泰國籍男子,控以違反逗留條件。該泰男堅稱無辜,但仍被判囚十二周,刑滿後泰男提出上訴。

根據法庭紀錄,泰男的代表律師在上訴書指出,兩名放蛇女警各自在記事冊裏記錄當晚案發經過,內容卻一模一樣。上訴庭基於兩名女警證供是否可信是案中關鍵,故將案件發還重審,控方最終未有再作起訴。由於梁太是酒吧持牌人,事件中她要「續保候查」長達一年多,備受困擾。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類似案件中證人的觀察相當重要,因不同證人對同一事件可能有不同的推斷,若兩名女警記錄案發過程竟一模一樣,令人質疑二人曾「夾口供」,是不可靠的證人。警方和律政司應先弄清這要點,才考慮是否提出起訴。

個案二 不了解法例定義亂告

另一宗發生於○六年十一月九日凌晨。警方先後收到兩宗市民投訴,指梁太經營的酒吧發出噪音,違反《噪音管制條例》,即任何人於下午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在住所處或公眾地方發出噪音令人煩擾,遂發出傳票檢控。

不過,法官在裁決時指出,案件重點是被告經營的酒吧是否屬於公眾地方,而控方卻未能證明被告酒吧是否符合條例內所指「公眾地方」的定義,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撤銷傳票,被告可獲堂費。

法律界人士伍毅文:酒吧以會所或卡拉OK形式經營,其場所可能不符「公眾場所」的定義,反之警方可按《噪音管制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將個案轉介予「噪音管制監督」,再由監督向酒吧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如酒吧不遵守便可提出檢控。

個案三 不知持牌人放假照告

短短三個月內梁太的酒吧被警方檢控第三次。○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警方查牌時發現酒吧持牌人(梁太)不在場,違反酒牌發牌條件「持牌人必須親自管理該店舖」,遂提出起訴。其後梁太在警方警誡下承認於○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十一日間曾離港返泰國探望患病的母親。

上庭當日,梁太的代表律師提出證據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是梁太的每周例假,酒牌申請文件上清楚列明,持牌人例假可不在場。控方隨即打算改控她於十六日至二十一日違反有關條例,即梁太警誡口供下承認不在港的時間。

然而,控方此舉遭法官當庭斥責,指控方資料搜集不足,胡亂提出檢控,更不能因案發當日未能入罪,便改控她其他日子違反發牌條件,因控方無法證明被告離港期間,酒吧有否營業,故梁太被判無罪,兼獲堂費。

法律界人士伍毅文:警方在查牌行動前明顯準備不足,未有先核實發牌資料,是嚴重疏忽。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類似情況下控方肯定「輸到盡」(支付堂費),並指即使酒牌持牌人承認在查牌期間不在港,也不等於一定違反酒牌條例,律政司應先向酒牌局索取資料,肯定控罪穩妥才檢控。

記者就上述三案向律政司查詢,發言人回應稱,檢控人員處理這些案件時,都有運用認可的檢控準則,並強調是否提出檢控是檢控人員最重要的決定,而每宗案件都必須審慎考慮,以確保決定正確。

苦主控訴:「想逼我執笠!」

「佢哋一直都想我間酒吧執笠,先至不停咁告我!」警方接連檢控,梁太深深不忿,直指警方的目的是要令其酒吧不能開業。梁太是泰國人,丈夫是退休消防隊長,○六年拿着丈夫的退休金,加上自己的積蓄,接手經營九龍城一間酒吧。

梁太有感一直被警方針對:「佢哋停架車喺門口,叫啲人唔好入嚟;每次查牌都查成個鐘,反轉間舖嚟查。」她說,經過多次檢控後,夫婦身心俱疲,酒吧被迫在警方「打擊」下於去年結業,丈夫還欠下數十萬元款項及信用卡債務,她自己則百病纏身。

四宗檢控中有三宗「打甩」,唯獨一宗罪名成立,同樣被指酒吧發出噪音。梁太聲稱是含冤「焗認」:「當時仲有幾單案未完,法官知道情況後,加重保釋條件,不准我喺保釋期內在酒吧出現。」

由於法例規定酒牌持牌人必須親自管理酒吧,梁太認為這苛刻的保釋條件等於叫她停業,「法官喺庭上講明:『即係話開唔到檔囉』,我無辦法唔認罪。」後來其他案件逐一被推翻,她直指:「如果唔係差人亂咁告,我根本唔使認罪。」

警方辦事馬虎屢有前科

警隊常被指執法馬虎,不依程序辦事。○八年,一名任教油尖旺區一間名校的男教師,在校內以隱蔽式小型攝影機偷拍女學生。校方踢爆警員初步檢查影像後,認為內容不涉淫褻及暴力,指示校方可內部處理事件。此舉引起各界強烈譴責,法律界批評警方處理失職,變相鼓勵偷拍的嚴重罪行。

另一宗發生於○五年,一名家庭主婦涉與一騙案有關,儘管她一再表明案發時身在內地,但警方無查核其出入境紀錄便將她拘捕及起訴,法庭亦拒絕事主保釋。警方在第二次上庭時才指出事主案發時不在港,事主被無理羈押五天後才重獲自由。

■圖、文:探射燈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