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找工作,上班前需格外小心,否則隨時要賠錢打工!一名青年根據勞工處資料應徵文員,獲聘後竟被安排做人肉廣告牌,結果只做兩小時便「劈炮」,卻遭到公司追討一個月欠薪。青年質疑公司以魚目混珠手法,逼員工擔當厭惡性工作,再以巨額賠償作威脅,向勞工處求助及報警,惟兩部門俱表示愛莫能助。人力資源專家指出,如有人在招聘廣告中誤導求職者,勞工處應該作出譴責。
「我都已經好小心㗎啦!但無諗過跟住勞工處網頁搵工,都會出事!返工兩個鐘辭職唔做,竟然要賠償公司八千蚊代通知金?間公司仲恐嚇我,如果唔畀會交法庭處理,到時仲要畀埋訴訟費……連警察、勞工處職員都話無符!」阿煒無奈地說。
十九歲的阿煒中五畢業後,透過勞工處網頁搵工,沒料到上月四日覓得一份月薪八千元的文員工作後,噩夢亦隨即而至。阿煒說前往見工後很快便獲錄用,但簽約後首天上班,上司便稱沒有時間教授文員工作,只吩咐他到街上派發傳單,當派發傳單個多小時後,上司又以「無人接傳單」為理由,要求他揹上廣告牌到街上派傳單。
阿煒又說:「嗰日我着住西裝恤衫,但個廣告牌又大又礙眼,我都肯用手攞住,但上司惡意刁難話唔得,一定要孭喺身。」阿煒指出,掛廣告上身派傳單跟文員工作根本是兩回事,他於是向上司表明不願意工作,惟上司立即要求他自行辭職,還說「反正呢幾日都有十幾人做做吓唔做」。阿煒於是簽紙離開,怎料兩日後便收到公司信,要他賠償相當於一個月即八千元的代通知金。
其後,阿煒將事件向勞工處反映,卻無果。日前,他在區議員陪同下到警署報案,但負責的警員認為阿煒已簽署合約,故即使日後告上法庭,也難有勝數,只能當僱傭合約糾紛處理。要求阿煒賠償的公司則否認誤導求職者,但承認向勞工處申報聘請的職位時,沒有要求求職者派傳單。他解釋因公司規模較細,故阿煒上班當日才要求他派傳單,並在簽約前向他聲明。
負責跟進阿煒個案的荃灣區議員陳琬琛則說,勞工處是政府部門,市民信任處方列出的工作有保證,如果有人用心不良,市民很容易「中招」。陳說,勞工處求職網不時出現被公司濫用、欺騙求職者事件,處方須認真正視問題。
人力資源管理學會外務總監吳克儉則批評,公司利用勞工處網頁招聘,也應守規矩,不應該在網頁上招聘「文員」,但實質卻是「派傳單」來混淆視聽、誤導求職者,而勞工處應就該些公司的不良手法作出譴責。
警方發言人證實接獲阿煒報案,稱事件不涉刑事成分,建議報案人向勞工處求助。勞工處發言人則表示,為維護求職者權益,公司利用勞工處網頁招聘時,填寫空缺要真確,但聘請阿煒的公司卻只填寫文員,故已提醒該公司,以免引起不必要誤會及引發勞資糾紛,勞工處表示,會繼續跟進阿煒個案。
正所謂「無咁大隻蛤乸隨街跳」,求職者在尋覓工作時,一定要心水清,明知職位不需要任何特別技能,也毋須高學歷,報酬就一定不高,因此當遇上的卻是異常優厚,便得小心為上。
事實上,一間正當公司在招聘時,通常不會要求求職者預先繳交保證金,只會要求成功獲聘人士簽署合約,另外也會給予充分時間想清楚,甚至詢問親友意見才入職,故當遇上要繳付保證金及禁止詢問意見的公司時,便要提高警惕;否則入職後可能後患無窮。
另外,即使求職者熟讀勞工法例,但由於合約有可能不受法例約束,因此求職者在簽署任何合約前,應完全理解文件及合約內容才簽。否則簽署後,可能沒有三天、七天等的試工時間,要求職者花一段時間才能離職及回復自由身。
勞工處「職位空缺」近年多次遭人詬病,不是被批「龜速」更新職位資料、累求職者撲空,便是馬虎審批求職網,被公司濫用以不良手法提供失實資料,誤導求職者。去年,勞工處更轉載涉嫌違反勞工法例廣告,被批評審批招聘資料草率,助長歪風。
勞工處在過去多次被求職者投訴更新資料慢,僱主提供空缺資料予勞工處,直至求職者可參考相關訊息搵工,足足花了個多星期,故當求職者即使按照勞工處資料第一時間致電面試,通常僱主已聘請他人。
另外,勞工處求職網亦多次被公司濫用來兜搭生意,如招聘時稱聘請助理,見工時求職者卻被人推銷保險;也有作大薪酬,報稱時薪三十五元,但實際上只得十元,令求職者心感被騙。
文:杜寶琪/圖:崔祖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