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婦成為香港男子的續弦妻後來港與夫團聚,惟到埗兩天即成新寡,而多名繼子女卻紛紛搬回家住。自始她與女兒便備受欺凌,為了逃離「地獄」,兩母女寧屈居滿布老鼠和蟑螂的貨櫃,靠向店舖賒取麵包充飢。當繼子女見「眼中釘」搬走後即更換門鎖,後來更逼她簽下放棄處理亡夫遺產的文件,否則對兩母女不利。婦人不忿繼子女的對待早前反擊,要求法庭宣布她被迫簽下的文件屬無效,她昨於高院獲判勝訴,法官更嚴斥該班繼子女是「大話精」。
本案原本是一宗遺囑認證訴訟,原告趙德光(下稱趙),是男死者趙年洲(譯音,下稱死者)與首任妻子的第三子,被告鄧于鳳(譯音,下稱鄧)則是死者的續弦,亦即趙與其兄弟姊妹的繼母。
根據現行法例,若夫婦其中一方先過世,除非在世另一方放棄權利,否則便是死者的遺產執行人。因本案死者去世時沒立遺囑,故趙要求法庭認證鄧簽下放棄擔任死者遺產執行人的文件,是真確文件。
惟法官昨日裁定鄧在○四年二月簽下的文件屬無效,並頒令她成為死者的遺產執行人;法官並嚴斥其中四名繼子女是行為卑劣、令人憤慨和無恥的「大話精」,並要他們支付懲罰性的堂費。
判詞透露,死者與首任妻子育有五名子女,妻子過世後,他九五年與鄧結婚,育有一女。鄧指稱一眾繼子女對她並不友善,趙在○○年曾聲稱她「揸乾」死者財產,而用煙灰缸猛力敲枱及踢她。
鄧在○三年六月一日來港定居,惟兩天後死者心臟病發逝世,當晚其中三名繼子女到單位取走死者銀行存摺,趙與另一繼子又搬回上址居住,並對鄧態度惡劣,鄧難忍欺壓搬走,繼子女即時更換門鎖。之後兩母女以執紙皮度日,亦曾向咖啡店賒取剩餘麵包充飢,最後只能於一名親友的貨櫃內暫住,鄧更曾想過自殺。
後來繼子女等找到鄧,聲稱把死者內地兩所物業及十萬元現金給她,後又改稱只把錢給她,要鄧交出嘉隆苑屋契及簽下放棄出任遺產執行人的文件。鄧感猶豫,惟繼子女稱會對她母女不利下才被迫簽下文件。但趙的一方卻指稱與鄧相處融洽,又指從無逼她簽文件。
法官判決時則指,一眾繼子女的說法毫不可信,並稱若他們與鄧相處融洽,鄧便不用與女兒避住貨櫃,賒借度日。故法庭相信鄧是被迫簽下文件,因此裁定文件無效。
案件編號:HCAP 9/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