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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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腎病醋夫對妻淋鏹重囚十年

本文重點
【本報訊】患有腎病和糖尿病的無業中年漢,不堪妻子提出離婚又懷疑她與人有染,在去年母親節當日待妻子入睡後,用通渠水淋潑她臉以圖令她「無咁靚」,之後更不准受灼傷的妻子下床清洗,經妻苦苦哀求後他才肯報警。醋夫昨於高院認罪,法官判刑時嚴斥被告行為野蠻、兇殘及冷血,並強調法庭不能容忍這種「玉石俱焚,不顧後果」的行為,故須判以強烈的阻嚇刑罰,重判被告入獄十年。

四十八歲被告曾卓奇,與妻育有一名現年十三歲的女兒,妻女昨無到庭。被告昨聞判後即眼濕濕,他一名女親友亦在庭上痛哭。被告承認一項意圖淋潑腐蝕液體罪,指他去年五月十日凌晨於深水埗富昌邨家中以通渠水傷害卅二歲曹姓妻子。

阻洗傷口極冷血

法官指看過事主受傷容貌的照片後,形容其外貌「慘不忍睹」,又指被告當時阻止事主清洗傷口延誤了治療,雖然他聲稱事後有替事主沖洗傷口,但他只是「貓哭老鼠」。法官厲言指被告的行為不但毀了事主的臉容,也毀掉對方一生,更摧毀了自己整個家。

案情指被告與事主九五年在內地結婚,後育有一女,事主九六年與女兒來港與被告生活。曾當侍應及保安員的被告,○四年患腎病後不能工作,家庭靠事主工作支持。事主在案發前兩星期提出離婚,被告在案發前一晚要求事主給他機會,又懷疑事主另有男人,二人爭吵收場。事主之後睡覺,被告約在凌晨三時許,拿出早前買下的通渠水潑向事主頭部,又揚言要跳樓,之後事主及女兒勸服被告,被告報警。

事主在事件中頭、頸、背及上肢有深層燒傷,達全身皮膚百分之廿五,雙眼亦被灼傷,並出現角膜病變,傷勢現已好轉。事主曾接受六次手術,但仍須作進一步整容手術,惟她對被毀容感到非常難過,不敢看自己,亦非常憎恨被告,並擔心女兒不接受她的臉容,事發至今一直沒見過女兒。幸最近一次的治療指事主情緒已大致穩定,並稱待容貌修補後會計劃未來。

辯方求情指,患腎病的被告每星期須洗腎兩次,原定在案發當日下午到內地做換腎手術,但因一時衝動而犯案,現已非常後悔。

案件編號:HCCC 30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