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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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牆照舊限八層高

本文重點
【記者張慧怡報道】露天貨櫃場的貨櫃堆疊高度基本上沒明文限制,只在申請規劃許可時加附帶條件,規定堆疊不可超過八個貨櫃,即最高可達逾二十米,導致新界多個貨櫃場變成巨型「貨櫃牆」,但規劃署檢討後認為毋須劃一收緊貨櫃堆疊高度限制。有關注團體認為,政府應限制貨櫃高度至不多於六個,及正視新界土地濫作臨時貨櫃場及廢棄貨櫃場問題。

規劃署諮詢多個相關政府部門及貨櫃場營運商後,認為勞工處已有《貨櫃場內機械處理安全工作守則》確保貨櫃場安全,加上設高度限制只會令「貨櫃牆」向橫發展,無助改善景觀,且城巿規劃委員會處理每宗規劃申請時,會獨立考慮申請人有否梯級式堆放等降低對景觀影響的措施,故建議毋須收緊貨櫃堆疊高度限制。

團體促限六層

但規劃署提出,若露天貨櫃場接壤住宅用地,則可考慮加入三重限制,包括貨櫃場周邊五米範圍的貨櫃不可高逾圍欄,靠近住宅區的一邊,要設十米貨櫃不高於三層的緩衝區,以及任何情況下均不可堆疊超逾八層貨櫃。

環保組織「環保觸覺」主席譚凱邦表示,本港曾發生多宗貨櫃倒塌事故,不少非於風季發生,單是基於安全角度,也應收緊貨櫃堆疊高度限制至不多於六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