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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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分區分時段規管

本文重點
本港光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港府去年收到的光滋擾投訴,較前年大增八成九,有近四百宗。據了解,當局有關立法管制戶外燈光裝置的可行性研究,有望最快三月完成正「埋尾」,管制方向或先循熄燈時間着手;由於各區受戶外燈光影響程度不同,如部分區域純屬商業區,戶外燈光影響民居有限,而市區與郊區的管制亦有不同,預料管制不會「一刀切」進行。

環境保護署、路政署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等部門,近四年收到的光滋擾投訴有增無減,去年共收到三百七十七宗,較前年大增八成九,亦較○六年激增五倍。除了一般戶外招牌燈飾外,亦涉及路政署的街燈及康文署的球場射燈。

地球之友上月巡查發現,本港多處地區的大型招牌,深宵近凌晨二時仍然亮燈。涉及最多是珠寶店的大型招牌,其次是食肆。

去年施政報告指會委託顧問續研究戶外燈光裝置的能源浪費問題,並評估立法管制的可行性,研究原於去年底完成,但至今仍未見蹤影。據了解,有關研究正「埋尾」,有望最快於三月完成。

環境局局長邱騰華曾稱,規管方案包括限制能源效益或亮燈時間;據知當局考慮先循熄燈時間規管,惟不同地區受招牌燈光影響的程度不同,如商業區的戶外燈光對民居影響有限,意味不同地區或有不同管制標準。有天文組織指,早前獲當局諮詢,建議把市區與郊區的規管分開。

地球之友環境事務主任鄭思翎亦指,當局規管光污染,應先規管熄燈時間,最好是晚上十一至十二時,規管的照明裝置包括廣告燈、裝飾燈等非必要燈光,戶外大電視顯示屏亦應納入規管。

調查:80%人支持

根據外國的經驗,光度不應逾卅lux(光度單位),等同一般大廈的走廊燈。該會去年進行調查發現八成受訪者支持立法規管光污染,而美國多個州亦已要求廣告燈於晚上十一時後熄燈。

環保署回應指有關光污染研究短期內完成,會因應研究結果考慮下一步計劃,並會適時諮詢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