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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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朋友借錢收息要報稅」

本文重點
【本報訊】「遮仔」慘變「財仔」實屬無辜,有經濟學者指儲蓄互助社本身無牟利,稅務局要求報稅納利得稅做法令人費解,若引用儲社低息借錢給社員就要徵稅,則朋友及家人之間貸款,若有收息也應徵稅才屬公平。但有會計師則指,早年雖有案例指儲社性質類似會所而豁免徵稅,但近年稅務局已推翻該決定,故現要研究儲社社員是否屬集資炒股搵錢。

科技大學經濟學系教授雷鼎鳴直言,「有法律界人士係經濟盲」,他認為遮仔會與財務公司明顯不同,財務公司本身是透過借錢給客戶收取利息圖利,但遮仔會的營運近似會社,機構本身非牟利,只會將賺到的分給社員,若當局認為遮仔會借貸收息要繳稅,則一般親友間的借貸,若涉及收取利息,也應要報稅。

或出現雙重徵稅

他又指,遮仔會投資買股票,性質其實類似一些巿民集資買股票,即任公司股東,而有關上巿公司本身已繳利得稅,若買股票也要交稅,便會出現雙重徵稅的不公平情況。

香港的儲社不需公司註冊,而是依《儲蓄互助社條例》註冊,會計界立法會議員陳茂波指出,稅例下是否需交稅與有冇公司註冊無關,而是視乎有冇經營業務,例如是否涉及夾錢炒股賺錢等。稅局追稅有追溯期,一般為六年,公司需保存帳目七年,但若涉逃稅則可追回十年的稅款。

其實一九七九年有儲社曾申請豁免利得稅,當年並獲稅務上訴委員會判處勝訴,指稅例有關會社的條文適用於儲社,即若貿易的一半收入來自會員,即不屬經營業務,可免交利得稅。不過其後九龍證券交易所與稅局打官司,英國樞密院判處該所敗訴,指該所與會社不同,明顯是牟利賺錢。之後稅局亦推翻以前有關儲社的裁決,指儲社不符會社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