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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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署牙醫借錢有罪候懲

衞生署一名駐守中區政府合署的署理高級牙醫,因為陷入財政困難,向一名同為衞生署的牙醫同事商借三萬元應急,其同事將事件向上司匯報。該名署理高級牙醫因而被廉政公署起訴,控以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他昨於東區法院承認控罪,獲准繼續以現金三千元保釋外出至三月一日,等候其背景及感化官報告後判刑。

被告李國培(四十八歲),昨日承認於二○○九年四月七日,身為衞生署的署理高級牙醫,未獲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馬孝宗索取利益,即一筆三萬港元的貸款。

案情指被告與馬為同事,但在不同地方工作,兩人每兩星期才會因工作需要碰頭一次。事發當日,被告致電馬,指他的妻子要錢周轉,請求馬借出三萬元,二人相約翌日到灣仔一銀行會面交收。

之後馬向上司報告,即使上司力勸,馬亦堅持借出金錢,依約定時間與被告見面。被告當時介紹妻子予馬認識,並叫馬將妻子的名字寫在支票上,夫婦二人之後兌現支票。

辯稱技術犯錯求輕判

事後被告遭廉政公署拘捕,警誡下他承認曾陪同妻子前往銀行,亦承認馬確有開支票交予他的妻子。

求情時律師指被告一時愚蠢而犯案,現時事件或會影響其工作甚至專業資格,他感到十分懊悔。

律師強調,事件不涉貪污,被告純粹屬於技術性犯錯,而且馬其實與被告同級,故此亦不涉及上司欺壓下屬,因此希望法庭輕判。

律師又指出,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要供養三名仍然在學的子女,有很重的經濟負擔,故經濟上出現困難,但他願意向馬償還貸款,只是要分期付款。

《防止賄賂條例》訂明,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案件編號:ESCC 64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