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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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今朝:矯枉過正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從事兒童和弱智人士工作的僱主和家長,日後在徵得求職者同意下,可向警方查核求職者是否有性犯罪紀錄。

措施出於保護兒童和弱智人士的立場,誠然值得讚許。不過,有人質疑這是置所有求職者於嫌疑之下,是對求職者的歧視。僱主要求查證求職者的犯罪紀錄,求職者除非不是求職心切,否則不得不低聲下氣,聽由指示去做。所謂「徵得求職者同意」的說法,到頭來可能變成「求職者沒有不同意的餘地」。

其實,情況就好像校園強制驗毒,大多數學生都沒有接觸毒品的習慣,但有關當局卻要求清白的學生去向別人證明自己是清白的。強制驗毒和查犯罪紀錄,性質同出一轍,彷彿假定所有學生就是吸毒者,所有求職者是性犯罪者,有可能不符合普通法下「無罪假定」的法治精神。

另外,委員會要求措施盡快落實,這將可能繞過立法程序。換言之,僱主名義上要得到求職者同意才能查核其性犯罪紀錄,實際上卻沒有法例監管他們濫查,或擅自公開求職者性罪行私隱等等的行為。

有關制度更可能開了一個壞先例,日後不僅是性犯罪者,就連干犯其他罪行而留下刑事紀錄或曾身陷囹圄的人士,都會受到同一種待遇,譬如曾經高買的人日後就不能從事與零售有關的行業。制度變相是為保護部分人士而傷害欲重投社會的更生者。

社會把道德標準提得太高,要求所有人如同白紙一般純潔,更生者不為世人所接受,正生書院也就可以關門大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