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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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男警被控偷手機反指遭誣陷

【本報訊】男警員到電話公司為流動上網儲值卡增值,疑趁店員不覺時,涉嫌偷走一部手提電話。被告昨在荃灣法院否認一項盜竊罪,辯方盤問店員時,指被告事後有交還電話,更質疑職員因一時貪念而盜取手機,職員聞言反駁道:「強辭奪理!」案件將於明日續審,被告續准保釋。

該店副店長陳立仁(譯音)作供指,被告孔孝文(卅五歲,圖)去年八月廿六日下午二時許到葵涌廣場一間流動電訊服務商的分店,為流動上網儲值卡增值,陳於是用店內的手機代為增值,由於電腦系統需時數分鐘才完成增值程序,並將確認短訊傳回該手機,所以陳應要求將手機放在枱上,讓被告能檢視確認訊息。陳稍後忙於將現金及支票交給解款員,而沒有留意被告及手機,但當他回頭察看時,被告及手機均失去蹤影。

陳續稱,該部手機只值一千四百多元,屬平價型號,故認為被告或一時忘了交還而沒有報警,並拿取廣告板到門外邊推銷邊找被告,但告失敗。

閉路電視拍下放入孭袋

陳稍後翻查店內閉路電視紀錄,發現被告乘他不覺將手機放入隨身的斜孭袋內之後離去,陳於是通知公司及報警。據悉,警員事後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鎖定被告,並將他拘捕。

辯方盤問下,陳承認事件是他入職以來首次發生的失竊事件,故記憶猶新;雖然被告於九月十七日再到該店申請流動上網月費計劃,但陳因每日需招待逾百客人,故未能認出被告,後來亦向警方表示當日未曾招呼他。辯方指陳步出店外後,被告已將手機交還他,惟他因一時貪念而將手機據為己有,陳一一否認。

案件編號:TWCC 353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