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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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府女律師又涉偷零食

【本報訊】因申請律政司檢控官職位時隱瞞盜竊案底罪成而遭革職的前政府高級律師區婉華,○一年及○八年干犯店舖盜竊時,都獲律政司不提證供起訴,惟她近日涉嫌再於超市偷零食,案件昨於東區法院提堂時,控方表明堅持起訴。區婉華否認控罪,案件三月十二日開審。

現年五十二歲的區婉華,報稱任職文員,她被控於今年一月十五日,在北角新都城大廈的惠康超市內,偷竊一包花生酥,價值廿三元八角。

曾兩度自簽守行為

辯方律師原向法庭申請暫緩答辯,以讓被告先索取醫生報告。律師又指,被告長期有精神問題,目前正接受住院式精神治療,更提出被告之前在相同情況下,均獲律政司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但法庭認為她大可在案件押後期間索取報告,又直言她正在服食藥物並不等於她並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認為被告應先答辯以節省法庭時間。

區婉華○一年因在中環馬莎百貨偷竊一個價值二百五十元的黑色手袋,當時獲律政司不提證供起訴,被法庭判處自簽二千元守行為一年。到○八年,被告又在超市偷平底鍋,當時律政司指經向獨立的大律師索取法律意見,並研究過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後,認為她有精神病,在經歷異常嚴重的心理創傷後才再犯罪,認為繼續檢控不符合公正原則,因此決定撤控,法庭當時下令她自簽一千元守行為一年。

案件編號:ESCC 35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