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2010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法庭:屋署出錯僭建業主兩度得直

【本報訊】屋宇署因在發出清拆令時出錯,引致兩度放生天台僭建物業主。署方指荃灣一間天台屋對公眾構成危險,惟票控業主時,未有考慮一封多年前發出的特赦信,令業主獲得脫罪;事隔一年後署方再作檢控,事前卻又未有重新發出清拆令,雖然業主入罪但他再次上訴,結果亦上訴得直同樣撤罪。有關清拆令發出至今已逾七年,惟問題仍未解決。

涉案僭建天台屋位於荃灣享成街,○二年時建築事務監督向本案上訴人,亦即業主陳新祥發出清拆令。陳未有遵守,至○六年被署方票控,被判罪成罰款。當時證供顯示,大埔理民府於八一年曾發信函,特赦一九七五年二月廿七日前已存在的僭建物。控方及原審裁判官認為該函不適用於案中情況,但陳首次上訴高院時,法官裁定該信適用於全新界,其定罪因此被撤銷。

關於上述特赦信,其實屋宇署曾開會研究,認為如果僭建物威脅公眾安全,署方仍然有權下令清拆,此論點亦獲法官接納。屋宇署認為該天台屋阻礙走火,故決定再作票控,控告陳一直不遵守○二年發出的清拆令。陳去年再被定罪後,又再向高院上訴,結果第二次上訴亦因技術理由獲得直。

署方沿用02年舊清拆令

法官昨日在書面判詞指,屋宇署如果認為涉案天台屋有危險,大可重新發出清拆令,但署方卻選擇沿用○二年的舊命令作檢控基礎,令檢控出現技術問題。法官指市民收到清拆令時,有廿一日時間向署方申請上訴,現時業主面對新指控,卻因命令已是由多年前發出而無法向署方上訴,是剝奪了其權利,因此定罪並不穩妥需予撤銷。

案件編號: HCMA 39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