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就「五區總辭、變相公投」表態,認為「公投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的,是一種憲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亦無權創制公投制度。」但香港個別社會組織「發動所謂公投,都是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法律效力的,特區政府是不予承認的。」
明乎此,則所謂的五區公投,只是個別人士自我感覺良好的演繹方法,但對於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特區市民來說,五區公投形式上是泛民自以為是的公投,實際上只是民間的五區補選。
泛民發動所謂「藉着補選起公投意義」的五區公投,並設下了五成投票率作為公投成敗的界線,泛民的行動於建制派及親中人士內產生不同看法,有人認為,五區公投是建制派爭取更多議席、提升政治力量的大好機會,是故,無論泛民如何定調補選,建制派亦會奉陪到底,積極參加。
但亦有人認為,公投既然是違反香港《基本法》,參加可能有公投意味的補選,亦即是其身不正,即便可以說服群眾,亦難向中央政府交代。更何況,要是因建制派參加補選拉高了投票率,讓泛民「五成投票率」的基本條件得到滿足,這誠如為公投開路,助長泛民氣燄。
正當建制派猶豫之際,中央政府在此關頭表態定性「五區公投非公投」,有人說,這儼如為建制派大開綠燈:既然所謂「公投」在香港不存在,實際上只是一場補選的話,建制派就可以卸下肩膀上的政治憂慮和負擔,即管盡情參加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