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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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撞船18死慘劇 兩船長領航判監

烏克蘭補給船於○八年三月與內地大型船隻「襬號」在香港相撞後沉沒,補給船上十八名烏克蘭籍船員不幸罹難,兩名涉案船長及「襬號」兩名領航員已被區院裁定兩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四人昨分別判監三年兩個月至兩年四個月不等。法官指,雖然雷達早於意外四分鐘前顯示兩船會相撞,但雙方均以為對方會讓路,直至最後一分鐘才轉舵,終因決定錯誤和反應太遲而釀成撞船意外,要予以重判。

烏克蘭籍首被告Kulemesin Yuriy(四十六歲)為補給船「Neftegaz67」(下稱「N67」)船長;次被告劉波(卅八歲)為內地船「襬號」船長;第三被告鄧鐸華(六十二歲)及第四被告秦華德(四十九歲),則為當日登上「襬號」的香港正、副領航員。控罪指,被告於○八年三月廿二日,未有採取適當及預防行動,以避免兩船相撞。

烏克蘭船長囚38個月最重

法官稱,兩船以相反方向駛經香港水域,而兩船預期航經的浮標航道亦有足夠空間予兩船同時駛經,惟被告們均預期對方會「讓路」,一直保持航向及航速。四名被告均為合資格及有駕駛大船經驗,本有足夠時間及空間作出行動,但「襬號」直至最後一分鐘才扭全舵,而「N67」在最後四十五秒才有反應,意外無可避免。

法官指出,被告蓄意不作反應的行為,令「N67」十八名船員罹難,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四年,相信四名被告日後或因牌照問題而不獲船公司聘用,但本案實在為最差劣的案件,而第一、三被告罪責較為嚴重,分別判監三年兩個月及三年,而第二、四被告則判監兩年四個月。

辯方求情時表示,首被告視十八名罹難者為親友,十分後悔及傷心,第三被告則擁卅九年航海經驗,兼義助培訓領航員,將於三年後退休,而第四被告在理大任講師多年,現正修讀博士課程。

案件編號:DCCC 66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