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投」不利於香港政治體制在《基本法》的框架內循序漸進向前發展,不利香港社會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有損於廣大香港市民的福祉。
3.「公投」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法律效力,特區政府是不予承認的,任何偏離《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的做法,都無助達成社會共識。
4.注意到「五區公投運動」公布後,遭到香港各界強烈反對和批評,這種不符合《基本法》規定、影響香港社會穩定的行為,不會得到廣大香港市民的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