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區無權創製「公投」制度。
3.「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
4.「公投」與特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香港《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
5. 一些人蓄意推動「五區公投運動」,公然挑戰《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只會引發爭議,損害這種來之不易的良好局面。
6. 相信香港各界一定能明辨是非,理性務實討論二○一二政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