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1/2010

停車場自定有泊冇賠辣招

【本報訊】停車場泊車,「市虎」變「羊牯」,管理公司全不負責損失但自訂條款狂收錢!消費者委員會調查發現九間大型停車場管理公司用免責條款作擋箭牌:不會負責車場內車輛或財物損失、車輛出入認票不認人、失泊車票收行政費兼由零時起計鐘等苛刻措施。消委會指免責條款非「免死金牌」,必須符合合理標準範圍才有效,停車場未必全佔便宜,但提醒駕車人士時租停車場泊車要做足防盜及鎖好門窗免招損失。

消委會去年首十個月收到四十四宗投訴停車場個案,較上一年同期三十八宗增加一成六,當中二十七宗與沒有標明收費資料、單一付款方式及久留多收泊車費等問題有關。運輸署表示,私營停車場所訂條款是商業決定,不受當局限制。

對意外損失毋須負責

消委會最近調查十一間管理全港六百一十五個停車場的公司,九間的停車場引用免責條款訂出規則列明,管理公司及職員不會負擔在停車場內發生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的責任。該會收到的十三份時租停車場使用條款中,七份列明停車場職員不會為使用者保管財物,八份列明認票不認人,不會核實持票人及泊車者身份,只要支付停車費就會讓車輛離開。

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副主席許樹源教授指,免責條款受《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規管,條文有效性是可爭議,涉及財物損失或損害的免責條款,必須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始為有效,而停車場管理公司對所泊車輛遇有財物損失是否毋須負責,要視乎個別實際情況而定。

至於涉及人身傷亡方面,《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指出,「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一般告示或特別向某些人發出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負任。」印證出停車場以免責條款保障,卸去停車場內發生任何意外傷亡事故責任並不完全成立。

建議大字體清楚標示

消委會建議,各停車場管理公司應訂明使用停車場的條款,說明雙方權責,在停車場入口處以大字體清楚標示重要的使用條款及收費,而消費者須留意使用條款,並採取合理的防盜措施。

調查又發現只有五份條款列有遺失泊車票處理方法,但要收取五十至一百元行政費用,三份根據停車場紀錄收取泊車費,而地鐵德福廣場及都會停車場則會由當日零時起,或收取日泊的停車費。港鐵回應指,管理條款與業界相同,停車場出入口張貼有說明及收費資料,駕駛人如有疑問,可與停車場管理處聯絡。消委會認為遺失泊車票應以停車場紀錄收泊車費。

另外,八成七停車場接受現金或多於一種付款方法,有一成三停車場只接受八達通。為方便駕駛人士,消委會建議只接受八達通的停車場,入閘拍卡機應能顯示餘額以提示增值,停車場內亦應設八達通增值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