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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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今朝:法援的迷思

昨日說到法律訴訟,令我想起近日也聽到朋友對現時有關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同看法。

有朋友認為,法援可能是當今香港最能彰顯公平、公義原則的制度。《基本法》有指,香港居民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當中,「香港市民」就沒有被劃分作「有錢人」和「無錢人」。因此,法援的用意,正是為「無錢人」提供廉價的法律服務,讓「無錢人」雖在欠缺經濟能力之下,仍能有尋求公義的門徑。

我亦聽其他友人說,法援是一項不公平的制度。公平、公義屬於普世價值,是天賦世人所能享有的權利。如是,則公義就不應該需要付出代價才能夠享有。然而,現時申領法援的人士均需要在事前接受資產審查,其財務資源不得超過一定數額(詳見香港法例九十一章),高收入者就因此永遠被排除於法援服務之外,訴訟時每每以高昂價格聘請律師,有人說這構成了不公平。

好比香港的教育和醫療服務,有錢人雖可以進入私校讀書,亦可以就讀政府津貼的學校,享受政府提供的資源;有錢人雖可以在私家醫院就診,亦可以到公立醫院,接受政府資助的醫療服務。

教育與醫療同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同為政府有責任提供的基本服務,無論是貧是富,都有權利享用這些方面的政府資源;但有人說,何以只有在法律援助方面,卻要把有錢的、無錢的分得如此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