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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大嶼山靈隱寺,於九六年收到屋宇署命令,要修葺寺院所屬地段的斜坡,並委任毛遂自薦的本地資深建築師吳煜民負責有關工程,但雙方及後出現意見分歧,工程於去年「爛尾」收場。靈隱寺近日入稟高院,向吳煜民及三間曾接辦工程的公司索償近四百萬元。
原告靈隱寺有限公司,是大嶼山靈隱寺及其所屬地段的業主。四名被告依次是吳煜民所經營的建築師樓、廖志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奇興工程有限公司及陳遠志(譯音)所經營的Chi Yip Building Works Company。
入稟狀指,原告是由兩名老尼姑共同管理,她們只有小學教育程度及不懂英語。屋宇署於九六年向原告發出命令,要原告修葺靈隱寺所屬地段斜坡。
被告自薦負責工程
吳煜民是靈隱寺一名女善信的兒子,他得知屋宇署的命令後,自薦負責有關工程。
吳煜民後來為原告準備工程的圖則,並先後向原告推薦另外三名被告,被告於○六年施工。惟吳煜民及次被告其後決定不再擔任有關工程的認可建築師及註冊工程師,並於去年四月通知屋宇署。原告指,四名被告違約,令工程費一再提高「爛尾」收場,向眾被告索償近四百萬元。
案件編號:HCA 257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