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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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錢牌唔合格可判監

【本報訊】針對本港近年發生多宗海味店標價時混淆「斤」、「両」等重量單位,涉嫌誤導消費者事件,港府去年建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條文,並已於今年三月起生效。新修訂條例說明,若以極細小的字體顯示貨品重量單位,或只顯示價格而不提供重量單位,即屬誤導性商品說明,違者可被檢控。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八年建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目的除了禁止經營者虛假商品說明、虛假標記和錯誤陳述外,也禁止他們在提供貨品時使用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資料,誤導消費者。經修訂的《2008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及八條附屬法例,已於今年三月二日生效。

有價格冇數量違例

新例下,任何人在經營過程中,只顯示貨品按某數量單位計算的價格,但沒有同時列明該數量單位,或展示不真實的數量單位;價錢牌上顯示價格或數量單位的字體,部分或全部被掩蔽;價錢牌上的價格或數量單位字體大小和顯示方式有別,以致未有細閱標籤的人無法清楚了解準確價格;以及標籤上顯示的價格和數量單位字體相隔太遠等,都被視為未能以清晰易明方式顯示按數量單位計算的價格,屬觸犯法例,違者一經定罪可被判入獄五年及罰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