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2009

法庭:編輯睇戲摸少女罰三千

報稱在香港英文傳媒任職的五十五歲新加坡籍男編輯,在又一城戲院觀看警匪片《大犯罪家》期間,因對鄰座的十六歲少女起色心,藉戲院內昏暗環境而出「鹹豬手」摸對方腰部和大腿。他早前承認一項非禮罪,九龍城法院昨輕判他罰款三千元了事。女事主母親批評判罰過輕,認為無助於遏止社會歪風及不能起阻嚇作用。

本報記者昨日透過電話訪問女事主的母親,原來她不知道被告昨日接受法庭判刑。當她知道被告被法庭罰款三千元後,立即批評判罰過輕。

她認為,被告的態度輕佻,當他自己的行為只是「玩吓」以及小事一宗,但是,對她的女兒卻帶來了莫大的影響,加上被告在傳媒工作,其行為更加容易對社會風氣帶來不良的影響,事主母親認為,法庭至少要判被告社會服務令或守行為,才可起到阻嚇作用。

報稱編輯及月入過三萬元的被告LIM Francis Ju San,上月在九龍城法院承認一項非禮罪。裁判官當時指案情嚴重,還說會考慮判被告監禁,但仍准被告保釋,並下令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看《大犯罪家》 犯鹹豬手罪

被告昨透過律師再次向事主、事主的母親及警方道歉,希望法庭輕判。裁判官聞言已表示不打算判社會服務令及打算罰款了事。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被告的家庭和教育背景良好,案件屬單一事件,相信被告不會重犯,故給被告一次機會,罰款三千元。

案情指,女事主於七月廿五日,與母親一同在九龍又一城AMC的戲院觀看《大犯罪家》期間,感到背後有異,查看下發現坐在她左邊的被告用右手「攝」入她的椅背及捏她腰部,女事主向被告怒目而視,被告才停手。

惟僅隔半小時,被告又用手指摸她左邊的大腿兩分鐘。女事主在戲院散場時面斥被告,並且告知母親報警。

案件編號:KCCC 496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