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轉移政改大方向,反對派公然偷換概念,訛稱香港選舉的法律基礎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根本是竄改香港政制的憲制基礎。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特區政府發表《政制發展綠皮書》,已釐清香港政制的憲制基礎。綠皮書指出:「特區政治體制的憲制基礎,建基於《憲法》和《基本法》。」當《公約》於一九七六年被引伸至香港時作出了保留條文,保留不實施《公約》第二十五條(丑)款的權利。特區成立後,根據一九九六年六月中央政府致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該保留條文在香港特區繼續有效。故此,有關「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的條款並不適用於香港,至今亦然。
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為香港選舉的法律基礎,簡直荒謬絕倫。香港的政制發展須達致普選的最終目標並非《公約》所訂定,而是根據《基本法》。人大有關香港政制的決定,構成《基本法》的組成部分,具有最高憲制地位,反對派引用《公約》第二十五條炒作「普選」定義,是企圖挑戰人大的決定和權威。
反對派繼「五區總辭變相公投」後又「另闢戰場」,可以肯定,反對派挑戰「一國」前提,對抗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的最終決定權,把香港當作獨立政治實體,根本不得人心,最終必遭全港市民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