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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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贍養費 可禁離境坐監

【本報訊】為協助贍養費受款人可準時收取贍養費及有關方面有效執行贍養費令,政府建議修訂法例,賦予法院權力向逃避支付贍養費人士發出禁止離境令,甚至可逮捕及監禁有關人士。

民政事務局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有效執行贍養令的文件指出,有建議政府應該設立贍養費管理局負責收取贍養費和執行贍養令,但當局則認為贍養費欠款涉及私人債務,屬民事糾紛,由政府干涉並不恰當。不過,當局建議可以修訂《婚姻訴訟規則》、《婚姻訴訟(費用)規則》及《區域法院規則》,簡化法院處理判決傳票的程序,防止贍養費支付人逃避傳票。

常有支付人拒收傳票

文件指出,現時每份判決傳票須直接面送予贍養費支付人,但這些人藉詞拒收傳票而逃避責任的情況常見。當局建議放寬在判決傳票的法律程序中有關送達方式的規定,並建議賦予法院權力,若發現贍養費支付人未必會如期出庭應訊,法院可向有關人士發出逮捕令或禁止離境令,甚至監禁令,以確保贍養費支付人可出席判決傳票的聆訊,及追討截至並包括作出交付羈押令當日為止的欠款。

針對贍養費支付人為逃避責任更改地址,政府已通知非政府機構和法律專業團體,若發現贍養費支付人已更改地址但沒向受款人發通知,可按其最後知悉地址附近的警署報案,並已請香港律師會通知會員,可去信要求入境處、運輸署和房屋署免費翻查紀錄,找出拖欠贍養費的支付人的地址,以便採取法律行動提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