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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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腳踢眼救護員險盲

警方涉卸責,累救護員遇襲險盲。黃大仙一名疑精神有問題女子,昨突然失常街頭吵鬧,其母報警求助,惟警方拒派員到場,救護員惟有自行處理事件,雖及時制止女事主衝出馬路,但其中一救護員被對方起飛腳踢傷左眼,視力模糊,警方再接獲救護員要求增援始急忙「補鑊」趕到制止。消防處救護員會不滿警方卸責,要求解釋。

昨午二時許,一名姓張(五十歲)女子偕母親在黃大仙逛街,當行至龍翔道一二○號對開時,張疑病發大吵大嚷,張母報警。救護車A339奉召到場,當時張情緒激動,圖衝出馬路,三名救護員恐她被車輛撞倒,立即追上制止,幾經糾纏終將她制服。

救護員上白車取擔架床,準備將她推上白車送院,豈料她突發難起飛腳,其中一名廿多歲救護員閃避不及,左眼被踢中受傷,同僚連忙再將她制服。救護員透過控制室再聯絡警方要求增援,警方始派警員到場,張涉襲擊被捕,與受傷救護員送院治理。對於今次事件,有救護員批評警方:「明知去接精神病人入院,任務危險,警方都可以唔到場幫手。」

擔心視力永久受損

消防處救護員會副主席屈奇安稱,受傷救護員左眼球被踢中,視力模糊,出現兩個黑點,擔心會造成永久性傷害。他又稱,事發前救護控制室已聯絡警方,查詢會否到場,惟遭警方拒絕,三名救護員頂硬上,親赴現場處理,結果有救護員無辜受傷。他表示,已接獲有關救護員投訴,將向警方反映,並要求警方解釋基於甚麼原因不到場處理事件。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表示,警方及救護員分工清晰,警方受過專業訓練,有能力控制場面及制服暴力人士,救護員主要負責送病人入院,兩者絕不能越俎代庖,事件顯示警方不盡責、推卸責任及處事疏懶,促請當局徹查,了解是否涉及人為疏忽,並應向有關救護員道歉。

警方發言人解釋,事主母親報案指女兒不適,警方遂將案件列作有人不適,按照過去做法,這類案件警方不會派人到場,其後接獲救護員通知「傻人發現」,警方已於五分鐘內趕抵增援,故有關失責指控並不符合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