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侵權情況嚴重,尤其是網上侵權氾濫成災,禍延各行各業,已到了讓人忍無可忍的地步。港府對此一直視若無睹,直至最近才如夢初醒,建議修訂《版權條例》,嚴懲侵權者,即使非牟利,若侵權行為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亦需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刑罰為入獄四年及每件作品罰款五萬元,可謂嚴刑峻法矣。
不過,正如古人所說:「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不難於聽言,而難於言之必效。」當局立法嚴懲盜版侵權者,固是應有之義,但能否做到法之必行、言之必效,則不能不令人懷疑。
沒錯,香港號稱法治社會,各種各樣的法律不可謂不完備,可惜當局葉公好龍,往往說一套做一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壹淫媒已有過百次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驚人紀錄,按照法律規定,發放不雅物品最高可判罰款八十萬元及監禁一年,但壹淫媒這麼多年來受到的懲罰不過是輕則數千元,重則數萬元,遑論有人因此坐過一天監。又例如,壹淫媒曾多次侵犯東方版權而被人贓並獲,但當局卻無動於衷,即使接到舉報,也是敷衍了事,一宗個案查了八、九個月依然無聲無息。
執法部門睜眼閉眼,司法部門包庇縱容,港府親疏有別,賞惡罰善,此風不改,即使把《版權條例》修訂得再嚴厲再完善,也是聾子的耳朵──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