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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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童延留校三準則達共識

【本報訊】教育局昨就智障學童離校安排問題,與約廿名關注特殊教育權益家長大聯盟代表會晤,經過四小時會議後雙方初步達成共識。當局於會上向聯盟代表表示,不再以十八歲或十九歲作為智障學童的離校準則,並就可獲准申請延長留校的「合理原因」定下三項較清晰的準則。聯盟希望當局可再度考慮將「學童學習發展較慢」的因素,加入「合理原因」之一,以切合部分學童的學習需要。

教育局副秘書長黃邱慧清表示,大部分智障學童會在既定的十二年學制內完成中、小學教育後畢業離校,但當局認同個別學童或有需要延長學習年期。就獲准申請延長留校的「合理原因」準則,她表示,家長初步接受建議中的三項準則,包括學童因生病或代表香港參加比賽等而經常缺課;出現嚴重情緒問題或受藥物影響等,導致學習受到重大干擾;以及有嚴重適應困難。

關注特殊教育權益家長大聯盟主席趙張麗文會後表示,聯盟歡迎教育局不再以十八歲或十九歲作為智障學童的離校年齡準則,但希望當局再考慮將學生的學習效果,加入「合理原因」的考慮點之一,而討論過程中亦須加入家長代表參與。當局表示會審慎考慮家長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