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直斥卅歲被告楊玉能,即使要管教子女,亦要使用合理方法,猶幸其子今次雖受重傷,但已完全康復,亦知道他其實十分痛錫兒子,遂接納感化官建議判他感化。惟因為他今次犯案違反了去年底被判的簽保守行為令,故此須被罰款五百元,另付堂費五百元。
案件編號:ESCC 528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