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原來可以同時是男性亦是女性。有出生時被界定為男性者,成長時發現自己感覺全屬女性,在醫管局接受多年輔導後,最終進行變性手術,移走男性性徵,加入部分女性性徵,被改造為女性。
之後,持醫管局證明文件到入境處更改個人資料,把身份證及護照性別一欄,由男性改為女性,滿以為從此便可以女性之身生活:申請信用卡、考車牌、上廁所等,全可以女性自居。然而,要做不少女性都視為最大幸福的事——與心儀男性結婚,卻未能如願。
非因她沒有男朋友,而是受《生死登記條例》及《婚姻條例》所限,婚姻註冊處認為該處無權為兩位出世紙上性別同是男性的人士註冊結婚,其看法可能是出世紙上性別是一生一世的,故不能更改,與醫管局及入境處看法南轅北轍。
醫管局的看法明顯是性別可以改變,且人若出現身體性別認同障礙問題而無更佳解決辦法,可動用公帑為其進行變性手術。入境處的看法亦是身份證及護照上的性別可以改變,只要申請更改資料者具權威機構如醫管局的證明便可。
據悉,當事人已入稟法院進行司法覆核,理由是婚姻註冊處的決定與《基本法》及《人權法》不符。若獲判勝訴,兩名出世紙上性別相同人士將獲准註冊結婚;那麼,社會還有甚麼法理依據拒絕同性戀者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要求?難道硬要伴侶中一員接受變性手術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