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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二十九歲無業男子,於三年前藉詞邀請三名少女「遊車河」,將其中一名十六歲美容院女學徒,載到流浮山一個僻靜地點後強姦她,翌日逃往內地,直至今年初才返港投案。他被高院裁定強姦罪名成立,法官判刑時斥被告逃往內地三年是懦夫行為,判被告入獄四年十個月。
匿藏內地 官斥懦夫
被告鄧鎮鵬,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強姦罪名成立。案發於○六年八月八日,但被告一直在內地匿藏,直至今年二月十九日返港時才被拘捕。對於被告逃往內地一事,法官雖斥責是懦夫行為,但因被告最終主動返港投案,兩者算是互為抵銷。
法官指被告與事主相識不足一小時便與她性交,顯示被告不太尊重女性。被告沒有預謀,有可能受酒精影響而犯案,但這方面證據不多。判刑基準是監禁五年,被告無預謀,加上辯方在庭上盤問事主時尚算公道和客氣,無令她感到受辱和難堪,故給予減刑,判被告入獄四年十個月。
案件編號:HCCC 17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