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曾蔭權捲入弟婦買雷曼迷債中招提早獲賠償的風波,事件儼如「慳電膽益親家」醜聞翻版,諷刺的是,兩次事件的得益者都是曾蔭權的親戚,不受現有申報制度規管,而曾蔭權在兩次事件中側側膊沒有主動申報。
只涵蓋配偶子女
現時高官申報制度的涵蓋面只限於配偶與子女,以曾蔭權須填報的《行政會議成員個人利益登記冊》為例,包括曾蔭權在內的一眾行會成員,只須向公眾申報受薪的公營或私人公司董事職位、擁有之土地及物業,以及披露與配偶或子女共同擁有的房地產及公司股份等,然而,配偶和子女之外的親屬,包括父母與姻親,一律不在申報範圍之內。
換言之,按現今制度要求,曾蔭權以特首身份參與有關處理雷曼迷債風波決策,過程中大可「大條道理」毋須申報弟婦存在利益衝突,如非傳媒踢爆,外界根本無從得知事件。
諷刺的是,曾蔭權早前遭踢爆逼市民買慳電膽,有明益從事慳電膽生意的姻親莫錦泉之嫌,事件迅即引起社會關注高官姻親的利益申報問題,未料不出一個星期,曾蔭權便再次捲入另一宗涉及親戚的利益衝突醜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