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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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金:議員應賠償保安員

保障職業安全健康,僱主僱員皆有責。僱員責任是按僱主職安健指引工作,保持身體狀態良好、工餘有充足睡眠、開工前不喝酒等,以減低工傷發生機會。僱主責任是確保工作環境及程序安全,並為僱員提供適當訓練。

立法會保安員在把不服從立法會主席指令的議員抬離議事廳時受傷,究竟是僱員責任、僱主責任,還是不服從命令議員的責任?

可以肯定,保安員是按僱主指示行事,要不然又豈有移動尊貴議員的膽量;除非被證實執行職務前濫藥、酗酒、不睡覺等,導致身體狀況無法勝任外,對自己執行職務時受傷,這名保安員根本毋須負上責任。

立法會這個僱主在聘請保安員時,有否明確指出他們的工作範圍包括抬人清場。這項具危險性,且須運用武力的工作,保安員必須受過等同軍警在這方面的訓練,方可較安全執行。若在招聘條件中沒有列明,在保安員受聘後亦無提供相關訓練,卻要他們硬着頭皮抬走議員,最終招致工傷,立法會便有疏忽僱員安全之嫌,可能須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日後如遇上類似情況,宜考慮召警處理,立法會應先跟警務處商討有關安排。

至於議員,由於違反議事規則,且在事件中導致他人受傷,最低限度須負民事責任。最直截了當,就是立法會每月出糧時扣其人工,直至付清賠償為止。至於是否須負刑事責任,就要視乎有否蓄意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