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非刑事罪行,但舉證難度往往較刑事性罪行如非禮、強姦等還要高。與訟雙方多是各執一詞,並無獨立第三者佐證;且須證明的不僅是涉案的語言舉動確曾發生,更可能要毫不含糊地確立言行背後的動機。
法庭不可能由於此類案件舉證困難,便降低對舉證的嚴謹要求,因為這有違寧縱毋枉、證供疑點利益歸被告的自然公義精神。那麼,如何為受屈者討回若干程度的公道?在世界各地通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調解。只要投訴及被投訴雙方同意,便可進行。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處理性騷擾個案,主要方法亦是調解,最終告上法庭者只佔少數。
調解目的主要是讓雙方平心靜氣地理解事件,找出大家可接受的共同點,從而制訂解決方案。最簡單可能是雙方冰釋前嫌,握手了事;亦有一方向另一方道歉、賠償,或恢復其職位等。雙方亦可協議事件就此了結,承諾不向外宣揚。
議員解僱女助理事件,若涉性騷擾,根據各方報道,可視為已在雙方信任人士主持下成功調解,雙方承諾不向外宣揚,甚至一方已向另一方賠償。
站在道德高地叫喊有人付「掩口費」的電台主持,究竟是否了解性騷擾案件如何處理?在立法會內的眾多律師、大律師議員、法律顧問等,究竟有否理會有關性騷擾的法律?抑或只是怯於部分輿論,恐怕惹禍上身,才浪費公帑調查本已按民事法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