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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因工傷須切除右肢的工人,五度被社會福利署以「未達至百分百嚴重傷殘程度」為由,拒絕發放傷殘津貼。申訴專員公署就事件完成調查後,批評社署處理有關申請時不合情理,完全沒顧及申請人已無法重返原來工作崗位,更指出工人其實已符合署方要求的「嚴重傷殘」定義,認為評估制度形同虛設。
年近六十歲的躉船工人李誠良,○七年因工受傷,須切除右腳小腿,他先後五度向社署申請傷殘津貼被拒,申訴署其後接獲有關投訴並進行調查,認為失去一腿的李,已無可能再從事躉船工作,重返勞動市場的機會亦微乎其微,故已符合「不能擔任原有工作崗位及擔任其他適合工作」的「嚴重傷殘」定義。
審批申請不合情理
申訴署批評,社署對醫生指李非失去兩肢,故不合資格的評估結果「照單全收」,令相關評估制度形同虛設;此外,社署於處理李的申請時未有做到合情合理,甚至未盡其職責。
因不是兩肢盡失的李誠良,亦曾向法援署申請法援,要求司法覆核社署的決定,但告失敗,他昨日基於申訴署的調查結果到大律師公會求助,希望公會能助他推翻法援署的決定,再透過司法覆核挑戰社署的審批結果。
李表示,從事保安員的妻子因照顧他而辭工,二人現只靠三千多元的綜援過活,批評當局拒批傷殘津貼的理由不合理。協助李的立法會議員王國興亦指,稍後會約見社署署長要求跟進。
社署回應稱,在現行機制下,李並不符合申領傷殘津貼的資格,該署已照顧當事人的康復及福利需要作出安排,包括批出綜援及豁免其醫療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