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剛於上月起獲授權協助控煙執法的食物環境衞生署,屬下一名小販管理主任為禁煙條例中有關「室內」的定義與控煙辦「打對台」,並成功撼贏控煙辦。該名販管主任在茶餐廳外枱櫈吸煙而被控煙辦票控,原審裁判官以涉事地點有簷篷及膠簾覆蓋,屬室內禁煙範圍,裁定他罪成。他不服提出上訴,昨獲高院判處得直,法官裁定,一個範圍必須要四邊圍封,才符合禁煙例中「室內」的定義,但上訴人吸煙所在地方有一邊並無封住,故其定罪須被撤銷。
判決將成參考案例
按高院是次裁決,若食肆在店舖外搭建上蓋擴展店面,除非四邊均被封起,否則便毋須實施禁煙,此判決將成為日後控煙執法的參考案例。據悉,控煙辦有部分檢控個案,因等候此案判決才決定下一步行動。衞生署發言人昨回應稱,要研究判詞後再作下一步決定。
上訴得直的販管主任姓何,原被控去年在深井村傅記粥麵茶餐廳的禁煙區持有點着香煙,於荃灣法院被判罪成。控煙辦人員的證供指,上訴人持煙的位置,是茶餐廳舖位外建有簷篷的延伸範圍,案發時該延伸範圍的三邊中,有兩邊設有膠簾從簷篷垂下。控煙辦人員曾向茶餐廳負責人表示,如果膠簾垂下,該處便屬禁煙區。
原審入罪 上訴得直
上訴人被定罪後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湯寶臣在今年五月及八月,兩度開庭聽取控辯雙方陳詞,押後至昨日判決。法官指,《吸煙(公眾衞生)條例》將食肆室內範圍列為禁煙區,又為「室內」定義,指必須要有上蓋,而且除卻門窗,其圍封程度至少達各邊總面積的五成。原審裁判官接納控方詮釋,指案發時涉案範圍三邊的其中兩邊有膠簾垂下,即代表有三分之二範圍被圍封,符合「室內」定義。
對於原審裁判官的解釋,湯寶臣並不同意,他指出,以字面和常識理解,應該四邊都被包圍,才符合「圍封」一詞的意思,遮擋兩邊三邊都不算。如被封的面積達總面積的五成,該處方算是「室內」;控煙辦認為「不落簾屬室外、落簾屬室內」的理解,法官亦認為不符法例原意。根據審訊證供,有關範圍有一邊並無被封,因此不屬禁煙範圍。
記者昨前往案發茶餐廳,發現其延伸範圍甚大,並建有上蓋及裝有冷氣,但到訪時最少有兩邊沒放下膠簾,並非四邊「圍封」,不符法官理解的「室內」定義。 案件編號:HCMA 18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