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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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有足夠證據檢控

【本報訊】曹格涉嫌當街追打側田被捕,更可能面臨起訴。法律界人士指,根據法例,普通襲擊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但一般而言,若被告認罪,律政司仍可視乎案件嚴重程度向法庭申請讓被告簽保守行為,甚至不提證供起訴,可不留案底;但若被告曾有多次犯事紀錄,則獲考慮守行為的機會較低。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若毆打過程被拍攝下來,警方已有足夠證據提出起訴,案件會交法庭審理,若被告不認罪,受害人及目擊證人均需出庭作證及說出實情,否則便會構成「作假口供」。

黃續謂,相反,若被告認罪,警方及律政司可視乎案件嚴重程度,考慮向法庭申請讓被告簽保守行為,由法官定奪,但須留案底;若警方、律政司及法官三方均認為被告屬初犯,則可考慮不提證供起訴,不會留下案底。

至於法官考慮的因素,一般會包括被告的犯案紀錄、悔意、是否完全同意案情,以及案件嚴重程度,若拿起路牌企圖施襲,則未必會考慮判以簽保守行為,而是會作出較嚴厲的判決,輕則罰款,重則判囚,而醉酒亦非開脫理由,可能更會罪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