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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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今朝:適度賠償履行社責

本月十三日,九龍一幢興建中摩天大廈的地盤,發生一宗六名外判清潔工人高空墮下死亡事故。慘劇發生後,該地盤發展商慷慨解囊,宣布向每名死者家屬無條件發放一百萬元恩恤金,並承擔日後殮葬費及子女教育援助等長遠費用。

近年坊間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在盈利的同時,亦要考慮其商業行為將可能對社會各方面產生的負面影響,因此企業需要擁有超越一般個人的道德水準,不僅是依法納稅,還要做好環保、保護工人等,甚至要參與公益活動,適時回饋社會,不過,一切還要看企業有沒有這方面的主動性。

肇事清潔工人是外判公司的職員,與地產發展商沒有直接僱傭關係,發展商本來不需要對死者家屬作出任何賠償,但發展商履行了社會責任,對死者家屬作出慰問及支援。而經此一事,發展商在民間、在網絡社群以至在業界都贏得良好聲譽。

可是,網絡社群亦對發展商提出質疑,認為賠償額超越一般可接受的水平。如發展商承諾為死者子女支付教育費至大學畢業,有人把家庭日後生活費用列出清單,希望企業照單賠償,甚至有人要求在大廈內設立紀念碑以警世人,如發展商事事滿足要求,是否意味發展商「此地無銀」,事故是他們的嚴重失誤導致而成,是因愧疚而賠償?

賠償是可以,但應該依法依規矩辦事。企業在賠償時,須釐清公司與個人的立場,如要作額外賠償,亦應以個人名義方叫適合,否則把角色混淆,只會為企業開出一個壞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