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後,立法會的權力被削弱,議員提出草案有限制,在分組點票下,立法會能通過而具約束力的議案不多。故當有人說立法會權力過大且「自我膨脹」,我感到愕然,因為立法會真的沒甚麼權。沒錯,議員監察政府,可以提出質詢和動議,但其後很難跟進,而動議只是表態的平台,對政府缺乏約束力。每年一次,立法會要通過或否決財政預算案;每年數次,立法會接收審計署報告後,可就不同的浪費公帑個案邀請部門出席聆訊。
立法會議員還有兩個重要責任,其一是審議草案,其二是調查權。按《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例》,立法會可就涉及公眾利益的大事,成立專責委員會,並傳召證人出席。今屆立法會就成立了兩個專責委員會,一個調查梁展文事件,另一個調查雷曼迷債。
政府和各界都有點怕立法會的調查權。因此,當新世界高層挑戰立法會,指《基本法》的傳召證人權力,應解讀為「立法會全體大會」,而不是被下放予專責委員會,我相信有不少人會暗地叫好。幸好,法庭清晰捍衞了立法會的獨立性和調查權。
百多頁的判詞很精彩,除確立專責委員會在憲制上可召傳證人的權力,法官更確立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權分立」關係,是獨立和互相尊重的,而法庭並不適宜輕易干預立法會的內部運作。
捍衞調查權太重要了,若連權力與特權法也受到挑戰,立法會更像隻「無牙老虎」,其監察和制衡角色萎縮,其實不利良好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