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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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查周刊裸照案警手法惹質疑

【本報訊】《東周刊》○二年刊登女星被虐裸照事件,該雜誌前執行總編輯李倩修被裁定發布淫褻物品罪成,被判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她昨日向高院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法官指出,李就警方當時的查案手法之說法,未獲原審裁判官信納,但法官指,若李所言屬實,警方的查案手法,包括容許同案疑犯與李一齊落口供等,實是值得商榷,現將案押後下周三續審。

執總判社服 上訴求翻案

按上訴人李倩修(四十歲)的說法,警方當時上門找李就此案問話時,李正懷孕,她告訴警方已記不起數年前的事,亦沒話要說。警方卻指如果她這次不說話,日後會再找她問話。李在警方離開後,與男友兼直屬上司王劍文商討。

王稱,如果警方日後在李「坐月」時找她問話,會更麻煩。王又自薦陪李往警署錄口供,並表示有甚麼遺漏時會替李填補。

法官表示,如果李所言屬實,她當日已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當她其後往警署錄口供時,警方應否替她錄口供是值得商榷。另外,王是李的男友兼直屬上司,李改變主意到警署後,說一些可以令自己被入罪的話,是否受到他人影響,同樣是一個疑問。最後,法官指王亦是同案的另一名嫌疑人,警方為李錄口供時,容許另一名嫌疑人在旁說話,做法也未必恰當。鑑於案件的判決可能對警方日後錄口供有影響,法官為免判決日後令警方查案時被「綁手綁腳」,將案押後讓雙方律師先深入探討這些問題。

控罪指李於○二年十月卅日在港發布第三類淫褻物品,即《東周刊》第五二一期封面所刊載標題《娛圈悲劇──字母女星被虐裸照曝光》及有關特寫。而當時的《東周刊》為新傳媒旗下刊物。

案件編號:HCMA 12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