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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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警惡意檢控廠長索償

【本報訊】任職內地工廠廠長的香港男子,向妻子提出離婚後雙方展開「拳腳交」,妻子手腳腫痛後報警。警方鑑於屬家庭糾紛,要求雙方簽保守行為了事,惟男子堅拒簽保,妻子終同意簽保並擔任控方證人頂證丈夫施襲,惟案件經審訊後男子獲判毋須簽保守行為。他認為警方及律政司是次屬惡意檢控,事件令他失眠兼害怕警察,故興訟要求警務處、律政司及警方案件主管各賠卅萬元,即索償共九十萬元,案件昨於區院開審。

夫妻打架被控施襲

原告張天佑(卅五歲);被告分別是警務處處長、警隊督察劉振銓及律政司司長。原告現已與前妻李賢麗分居,他昨日供稱去年一月廿日,與前妻打架後對方手腳紅腫,原告見狀報警處理,警方要求二人簽保守行為了事,原告兩番拒絕,其妻事後願意簽保兼錄取證人口供,最終獲免予起訴。

原告認為警方向前妻施壓,令她錄取口供頂證原告,案中的司法程序明顯失誤,終法庭需就原告是否需要簽保守行為,在去年五月卅日進行雜項案件聆訊,最終裁判官認為原告口供可信,相反前妻及兩名警員口供有矛盾之處,判定原告毋須簽保守行為。他認為三名被告的行為是「玩他」,屬惡意檢控,要求眾被告賠償其損失。

被告一方則指出,要評定是否惡意檢控,必須證明被告一方是有針對性及不當動機下進行檢控,亦要證明被告一方當時是否有合理及成功檢控的理據,而非憑審訊結果而釐定有惡意檢控成分。與訟雙方昨日舉證完畢,今日作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DCCJ 2762/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