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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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疊病假年假可押後放

打工仔放大假目的是充電再搏殺,但若放大假期間不幸患病,放大假的樂趣便會報銷。歐盟司法機構下最高級別的歐洲法院裁定,有薪年假是確保僱員真正享有休息及鬆弛的機會,病假則是給予僱員時間康復,若僱員在放大假期間患病,有權向僱主要求將大假押後,改為先放病假。本港勞工界認為,有關判決值得本港參考效法,因為本港有關病假和年假重疊的處理方法不一致,但僱主代表則認為,裁決未必適用於香港。

外電報道,西班牙馬德里市議會交通部一名男職員Francisco Pereda,於○七年獲批准在暑假期間放取一個月大假,但在他大假開始前數天遇到意外受傷,遂向上司申請改動原本的年假,改為放取病假,但遭上司拒絕,該名職員不滿,遂入稟控告僱主。

僱主法律界憂濫用

案件輾轉由歐盟司法架構下最高級別的歐洲法院審理,法院認為,有薪年假是確保僱員真正享有休息令身心鬆弛,從而保障僱員健康,但病假性質卻完全不同,是給予患病僱員時間去康復,所以即使僱員已一早安排放年假但剛巧患病,僱員有權要求調動年假,先放取病假,稍後再補放年假,甚至押後至下一個年度才放取,最終裁定僱員勝訴。

有關判決會納入歐盟國家的工時指引,即時生效。但由於部分歐洲國家如英國,若病假不超過七日,僱員只需以電話通知僱主,毋須出示任何醫生證明,當地法律界及僱主均憂慮僱員會濫用病假。

本港勞工處發言人則表示,現行《僱傭條例》只列明有薪年假與休息日或法定假日重疊的處理方法,未有說明有薪年假與病假重疊應如何處理,但一般做法是視乎哪類假期放取的先後次序而定。

可確保僱員休息權

勞工界支持歐盟法院的判決,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認為可確保僱員有休息權利,判決值得本港參考,建議當局應統一有薪年假與病假重疊的處理。勞聯副主席吳慧儀亦認為,現行法例規定僱員須持有醫生證明才可放取最少四天的有薪病假,因此相信本港即使效法歐盟的判決,亦不會出現濫用情況。

香港工業總會主席陳鎮仁指,現行法例對僱員病假及年假已有充足保障,認為歐盟法院的裁決未必適用於本港,而各地亦有不同的勞工法例保障僱員,本港絕不需要跟隨歐盟做法。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