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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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放蛇女警言詞似娼妓

警方為打擊不法集團在報章刊登廣告招攬女子到外國賣淫,遂派女警假扮應徵者「放蛇」,連串行動中拘捕多名女淫媒並成功入罪。其中一案的女被告及後被區院裁定「導致另一人賣淫」罪成和入獄十八個月,她不服裁決上訴。上訴庭指,「放蛇」女警應徵時曾提問客人會否玩SM(性虐遊戲)及不戴安全套等露骨問題,不排除上訴人相信女警是娼妓,因此判上訴人上訴得直,推翻原判定罪和刑罰。

案情指,○七年三月有報章刊登了一則懷疑與不道德交易有關的廣告,警方於兩個月後派一名女警假扮應徵者,先致電給涉案廣告上的電話號碼,成功聯絡到一名女子,初步傾談後知道是要到澳洲一個「骨場」(色情按摩場所)工作並需和客人上床,對方又詢問「放蛇」女警的年紀和身材,兩人相約於同日見面。

上訴人施慧英赴會,女警向施問到「客人會不會玩SM」,「客人會不會不戴套」,又聲稱不想接香港客。施則回應指客人大多是中國人和外國人,不會玩那些性變態遊戲,而且全部是「一對一和正常地做」。

兩人又談到收入、介紹費和其他出國細節。女警一個月後聯絡施,表示決定到澳洲工作,施當時表示很忙稱稍後會聯絡施。警方等候了數日未見施的回電,決定上門拘捕施。

上訴庭表示,「放蛇」女警在通話時,已得悉有關工作是需要向客人提供性服務,女警沒有表示抗拒或不願意,與施會面時,不但無表示自己沒有當娼的經驗,更露骨地提出她不願意做的性行為模式和客人的國籍,故不能排除施與她對話時有可能相信她是一名娼妓。

叫娼妓賣淫不是罪

上訴庭續指,娼妓本身是從事賣淫工作,在法律上,被告人若相信一名女子是娼妓,並叫她去賣淫,沒有觸犯「導致另一人賣淫」罪名,施因此不應被判有罪。

上訴庭又考慮過是否改判女被告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罪,但因施沒有實質安排「放蛇」女警到澳洲,故直接判施無罪釋放。

案件編號:CACC 19/2009